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小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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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6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被告 梁家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肆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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