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443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鏗翔
被告 洪佰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