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小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457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告 洪佳貞洪雅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 陸佰玖拾 陸元 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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