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555號

原告華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惠豐

訴訟代理人 張存實

被告 楊淩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起訴狀繕本未送達被告,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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