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5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羅國柄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羅國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其新臺幣(下同)2,344,935元迄未償還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中1,200,000元部分,並未提出證據釋明兩造當事人間何以存有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2日通知其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上開通知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自難認債權人已盡其釋明之義務。是以,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責,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而債權人主張之其餘1,144,935元部分,業經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159號受理並核發支付命令在案,債權人自得持前開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就同一請求重複聲請,實無權利保護必要。綜上,本件債權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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