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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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受讓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40號原告 潘永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受讓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東正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33,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