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營業損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2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營業損失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13、之16規定,應以新台幣(下同)165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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