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34號原告盛遠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進男 原告與被告 劉春燕 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