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182號聲請人 張淑如 按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