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唐光義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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