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44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14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1446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裁聲字第104號裁定駁回,此裁定於民國102年7月18日作成;本院審判長亦接續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此二項裁定均於102年7月29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鄭小康法官鄭忠仁法官林惠瑜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汪淑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