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224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烘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鎮○○里○○
路○○○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