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簡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簡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8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600元(2,390×36/2,390×850=3
0,6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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