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調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新八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利益及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票據法第22條第4項
對於發票人請求返還利益,既非本於票據有所請求,無民事
訴訟法第13條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參見 吳明軒 著中國民
事訴訟法上冊第58頁)。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係在台北市○○區○○○路○號5樓之
10,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又聲請人所提出票據之付
款地雖在本院轄區,然揆諸首開說明,本院不因之取得管轄
權,是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條第2項之規定
,本件98年度板簡調字第567號之案件,自應由主營業所所
在地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至98年度板全字第91號聲請
假扣押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移轉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