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49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忠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六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六萬零四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五百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五萬九千九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㈢、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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