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九號
原告己○○原告戊○○原告乙○○原告丁○○原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八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意聰法官陳啟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金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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