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甲○○
4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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