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2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陳志誠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更定其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惟前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判決均依累犯加重其刑,是否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相牴觸,爰聲請更定累犯之刑云云。
二、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既經本解釋宣告失其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應即併同失效(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以106年度聲字第14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以下同)15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再抗告,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抗字第845號駁回抗告、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抗字第660號駁回再抗告,並於106年9月7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聲請人固以前開情詞聲請重為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惟觀諸上開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累犯規定並非當然違憲,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基於法之安定性,應認自該解釋公布之日即「108年2月22日」後,法院始有就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之適用;至該解釋公布之日前,法院依累犯規定而加重本刑之確定判決,要無遽認為違憲可言。是聲請人以前開所犯各罪依累犯加重本刑有違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聲請重為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危害安全│││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7.27│103.7.27│103.8.11│├────────┼────────┼────────┼────────┤│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3年度│新竹地檢103年度│新竹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447號│偵字第8447號│偵字第4631號、第│││││4796號、第4797號│││││、第4798號、第47│││││99號、第5780號、│││││第6193號、第693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105年度易緝字││││第1360號│第1360號│第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12.17│104.12.17│105.4.1│├───┼────┼────────┼────────┼────────┤││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105年度易緝字││││第1360號│第1360號│第5號││判決├────┼────────┼────────┼────────┤││判決│105.7.6│105.7.6│105.5.10│││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傷害│恐嚇取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9.24│103.9.24│104.4.23│││││下午3時45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4年度│新竹地檢104年度│新竹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631號、第│偵字第4631號、第│毒偵字第1976號│││4796號、第4797號│4796號、第4797號││││、第4798號、第47│、第4798號、第47││││99號、第5780號、│99號、第5780號、││││第6193號、第6935│第6193號、第6935││││號│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緝字│105年度易緝字│105年度審簡字││││第5號│第5號│第1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4.1│105.4.1│105.5.16│├───┼────┼────────┼────────┼────────┤││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緝字│105年度易緝字│105年度審簡字││││第5號│第5號│第195號││判決├────┼────────┼────────┼────────┤││判決│105.5.10│105.5.10│105.6.13│││確定日期││││└───┴────┴────────┴────────┴────────┘┌────────┬────────┬────────┬────────┬────────┐│編號│7│8│9│10│├────────┼────────┼────────┼────────┼────────┤│罪名│賭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12.5至│105.2.23│105.2.23│105.2.23│││103.12.28│晚間10時20分許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823號│毒偵字第1076號│毒偵字第1076號│偵字第5059號│├───┬────┼────────┼────────┼────────┼────────┤││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105年度桃簡字│105年度桃簡字│105年度訴字││││第435號│第1662號│第1662號│第5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7.28│105.9.26│105.9.26│106.1.11│├───┼────┼────────┼────────┼────────┼────────┤││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105年度桃簡字│105年度桃簡字│105年度訴字││││第435號│第1662號│第1662號│第563號││判決├────┼────────┼────────┼────────┼────────┤││判決│105.7.28│105.10.24│105.10.24│106.2.13│││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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