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炳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炳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炳廷因犯竊盜罪等數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係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於適用上有疑義時,當應從有利於受刑人之解釋,而關於判決確定日,刑事訴訟法既無應計算至當日時、分之明文規定,自應對受刑人作有利之解釋,以當日24時(即晚間12時)為判決確定時。所謂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日,如與後罪之犯罪日同一天,則因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係於確定當日之晚間12時,方發生確定之效力,故於後罪發生時,該最先確定之案件尚未發生確定效力,合於判決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而應准定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898號裁定意旨亦採相同見解),先予敍明。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依此,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不得併合處罰,亦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查受刑人江炳廷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各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觀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違反案件之犯罪時間、判決確定日期,其中首先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確定日為民國106年2月7日,雖與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106年2月7日上午10時許、上午10時至10時50分間)均為同一日,惟依上開說明,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判決,係於106年2月7日當日24時(即晚間12時)為判決確定時,其於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罪發生時,尚未發生判決確定之效力,故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罪,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應堪認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8至10所示之徒刑部分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至7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106年10月18日提出之聲請定應執行狀在卷可稽(見執行卷第3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各罪犯案時間之間隔等因素,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武凱葳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10.13│105.07.13│105.07.19││││││├────────┼──────────┼──────────┼──────────┤│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5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011號│第24034號│第24034號│├───┬────┼──────────┼──────────┼──────────┤││││││││法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4930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1.13│106.04.25│106.04.25│├───┼────┼──────────┼──────────┼──────────┤││││││││法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4930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4號││判決││││││├────┼──────────┼──────────┼──────────┤││判決│106.02.07│106.05.23│106.05.23│││確定日期││││├───┴────┼──────────┼──────────┼──────────┤││││││備註│橋頭地檢106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167號│第5800號│第5800號││├──────────┼──────────┴──────────┤│││編號2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05.20│105.06.14│105.06.14││││││├────────┼──────────┼──────────┼──────────┤│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45號│第2445號│第2445號│├───┬────┼──────────┼──────────┼──────────┤││││││││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97號│106年度易字第197號│106年度易字第1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8.10│106.08.10│106.08.10│├───┼────┼──────────┼──────────┼──────────┤││││││││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97號│106年度易字第197號│106年度易字第197號││判決││││││├────┼──────────┼──────────┼──────────┤││判決│106.09.12│106.09.12│106.09.12│││確定日期││││├───┴────┼──────────┼──────────┼──────────┤││橋頭地檢106年度執字│橋頭地檢106年度執字│橋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5294號│第5294號│第5294號││├──────────┴──────────┴──────────┤││編號4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06.13│105.06.09│106.02.07││││││├────────┼──────────┼──────────┼──────────┤│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橋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2445號│第2445號│字第408號│├───┬────┼──────────┼──────────┼──────────┤││││││││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97號│106年度易字第19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8.10│106.08.10│106.08.10│├───┼────┼──────────┼──────────┼──────────┤││││││││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97號│106年度易字第19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59號││判決││││││├────┼──────────┼──────────┼──────────┤││判決│106.09.12│106.09.12│106.09.05│││確定日期││││├───┴────┼──────────┼──────────┼──────────┤││橋頭地檢106年度執字│橋頭地檢106年度執字│橋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5294號│第5295號│第5436號││├──────────┼──────────┼──────────┤││編號4至7曾定應執行有││編號9至10曾定應執行│││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7月│└────────┴──────────┴──────────┴──────────┘┌────────┬──────────┬──────────┬──────────┐│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6.02.07││││││││├────────┼──────────┼──────────┼──────────┤│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08號│││├───┬────┼──────────┼──────────┼──────────┤││││││││法院│橋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8.10│││├───┼────┼──────────┼──────────┼──────────┤││││││││法院│橋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59號││││判決││││││├────┼──────────┼──────────┼──────────┤││判決│106.09.05│││││確定日期││││├───┴────┼──────────┼──────────┼──────────┤││橋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5436號││││├──────────┼──────────┼──────────┤││編號9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