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8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子右 代理人 楊文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原為 吳志明 ,嗣於訴訟中變更為周子右,經周子右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6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恆克企業有限│合作金庫│106年9月25日│885,560元│0000000│││公司恆亞伯│商業銀行││││││拉罕│世貿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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