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昆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昆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林昆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510號及本院102年度簡字第4039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