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4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4775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盛尉 指定辯護人 林根億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775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99號、111年度偵字第697號,及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16247號,原審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盛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彭盛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認被告分別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2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2罪部分,各處如附表原審主文欄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則處有期徒刑3月。嗣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認原審判決關於附表編號八部分及定應執行刑均撤銷,上開撤銷部分,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0年,其餘上訴駁回。嗣被告不服本院上開判決,於112年4月25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因被告未表明僅就其中一部分上訴,應視為全部上訴;惟被告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且此部分與其所犯其餘(即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2罪)得上訴第三審之罪間,亦無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在審判上並非不能分割,自無因一部上訴而其餘有關係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之情事,是此部分既經本院為部分撤銷改判、部分維持原審有罪之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猶就此部分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至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2罪部分,本院待卷證齊全後,再送最高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俞妙樺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附表:
編號原審主文欄本院主文欄備註一彭盛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上訴駁回。即事實一(一)【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部分。二彭盛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伍年參 月。上訴駁回。即事實一(二)【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部分。三彭盛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上訴駁回。即事實一(三)【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三】所示之部分。四彭盛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上訴駁回。即事實一(四)【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四】所示之部分。五彭盛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上訴駁回。即事實一(五)【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五】所示之部分。六彭盛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上訴駁回。即事實一(六)【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六】所示之部分。七彭盛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上訴駁回。即事實一(七)【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七】所示之部分。八彭盛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彭盛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年。即事實一(八)【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八】所示之部分。九彭盛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上訴駁回。即事實一(九)【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九】所示之部分。十彭盛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上訴駁回。即事實一(十)【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十】所示之部分。十一彭盛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上訴駁回。即事實一(十一)【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部分。十二彭盛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上訴駁回。即事實一(十二)【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