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純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純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純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於裁定前發函予受刑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惟受刑人迄本院裁定前,仍未為任何陳述,是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等相同,犯罪時間集中分布在民國109年4至10月間;並審酌受刑人其犯上開數罪所反映相同之人格特質,所犯數罪均屬販賣毒品罪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俞妙樺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16日109年5月2日109年5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4、11123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4、11123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4、111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846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28日111年12月28日111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22日112年3月22日112年3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3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3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3號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25日109年7月11日109年7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4、11123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4、11123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4、111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846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28日111年12月28日111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22日112年3月22日112年3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3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3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3號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1月有期徒刑5年1月有期徒刑5年1月犯罪日期109年9月8日109年10月17日109年10月2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4、11123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4、11123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4、111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846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28日111年12月28日111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22日112年3月22日112年3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3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3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3號編號10(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109年10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4、111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846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