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25號聲請人 陳柏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11月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美娟┌──────────────────────────────────────────┐│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2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陳 柏卧 │嘉義市第三│103年4月20日│14,963元│JG0000000│受款人:陳││││信用合作社││││柏卧││││新榮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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