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其他(聲請閱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羅思苑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9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 彭煥 竣業已於98年2月6日死亡,乙○○之繼承人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鈞院98年4月13日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聲請人欲瞭解乙○○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所提出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請求閱覽該拋棄繼承事件之卷宗即本院98年度繼字第93號卷宗之情。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聲明業已提出貸款契約書1紙附卷可稽,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