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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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725號具保人甲○○被告乙○○男23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免除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鳳山刑事第1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