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79號原告 王燦琪 送達代收人 梁素媛 被告 王連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審簡字第106號家暴毀損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昌澤法官羅國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