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號被告戊○○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10,000元(即2,100㎡×1,1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