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34號聲請人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曾文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遭本院羈押,惟被告前經諭知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交保,無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羈押期間,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其准許與否,應由法院審酌案情,就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為判斷,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兄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審酌卷內相關事證及訴訟進行程度,本院認其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但得以具保代之,爰准被告於提出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張育彰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