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偵字第3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3125號被告甲○○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偵查後,業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偽藥「活血治痛丸」二罐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涉嫌販賣偽藥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業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3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於上開案件中,確有「活血治痛丸」二罐扣案等事實,固有卷附之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宜蘭地檢署95年度保管字第1301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可憑(見宜蘭地檢署95年度他字第1353號卷第52頁)。然依卷內所附之申請書(申請人 劉莊 寶珠,見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卷第1頁)、臺中市衛生局稽查工作紀錄表(見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卷第9頁)、宜蘭地檢署95年度保管字第1301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等文件,可知扣案之二罐「活血治痛丸」中,一罐係證人劉莊寶珠提供予宜蘭縣衛生局供鑑驗藥物成份之用,另一罐則是「老身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予臺中市衛生局供比對之空罐,均非被告甲○○所有之物。至於劉莊寶珠所提出之「活血治痛丸」,經宜蘭縣政府衛生局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鑑驗之結果,雖認定該罐藥物係屬於偽藥(參見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卷第7頁之檢驗成績書、宜蘭地檢署95年度他字第1353號卷第1頁宜蘭縣政府函),然藥事法並無處罰持有或使用偽藥之規定,亦無禁止持有或使用偽藥之規定,於其他法令亦未見有上開處罰或禁止規定,故就劉莊寶珠而言,難認其所提出之「活血治痛丸」偽藥一罐,係屬禁止持有或使用之違禁物。另「老身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者既係供比對用之空罐,更非屬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揭扣案之二罐「活血治痛丸」,於法即有未合,無從准許(註:藥事法第79條所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之規定,係屬衛生主管機關之行政權限,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