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366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彰
被告 吳崧鳴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36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11月16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麗娟
書記官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666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
年1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3日止,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
10計算、自民國110年7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13日止,按
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20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法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