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5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5573號聲請人全華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柱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斯瑪特生技有限公司、 吳靜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斯瑪特生技有限公司已解散,請向管轄法院查詢有無聲請清算;如未聲請,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