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811號聲請人 王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家事事件法第
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或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但不公開審判之案件,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具狀聲請閱覽錄音光碟,惟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係家事事件法第127條所明定之家事事件,依上揭規定,其程序不公開,自不得請求交付錄音內容,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
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