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80號上訴人 卓松峰
游金玲 被上訴人 蔡文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
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3,6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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