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17號聲請人 馮玲純 (即 馮長木 、馮 李蘭英 之繼承人)
馮維新 (即馮長木、馮李蘭英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662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3月28日屆滿(因其末日105年3月27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吳秋慧附表:
┌─┬──────────┬──────────────┬──┬───┐│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01│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八NX0000000─六│1張│430股│├─┼──────────┼──────────────┼──┼───┤│02│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九NX0000000─0│1張│387股│├─┼──────────┼──────────────┼──┼───┤│03│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五NX0000000─三│1張│154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