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40號
104年度訴字第836號104年度訴字第10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駿明選任辯護人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所載「其餘被訴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及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均無罪」,應更正為「其餘被訴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均無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所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陳寶貴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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