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楊仁瑰 再審被告天瓏環球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釋賢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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