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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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77號聲請人即原告 龔祐亭 訴訟代理人 胡原龍 律師
夏媁萍 律師 洪殷琪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蔡昀余 (原名: 蔡宏霖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物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龔佑亭 」記載,應更正為「龔祐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