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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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62號上訴人即原告 范姜建成 (即原告 黃仲宏 之承當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溪河 、 陳姿年 、 廖月娥 、 邱秀玉 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5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請求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