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債務人 胡彩鳳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胡彩鳳自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三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銀)請求共同協商,債務人提分180期零利率,每期清償500元之還款方案,惟遠東商銀提出每月5,
976元之清償方案債務人無法清償,且尚有資產管理公司未納入協商,致協商不成立。又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本院卷第65至67頁),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50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卷第63至64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最大債權銀行遠東商銀,有遠東商銀所提104年12月15日民事陳報狀、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影本、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前置協商申請書影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至38頁),核閱屬實,堪認為真正。次查,債務人現年67歲,且因長期糖尿病、高血壓無工作收入,業據債務人提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見本院卷第68頁)附卷可稽,債務人平日生活支出倚賴債務人女兒 曾凡容 所提供子女奉養金每月6,
000元,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14號債務人 曾凡容更生 事件查核屬實,堪認為真。以債務人陳報之債務總金額達201萬7,341元,且債務人無其他財產,目前亦無工作能力觀之,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此外,債務人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丁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