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46號原告 趙福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
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律依據│├──┼─────────────┼─────────────┤│1│未繳納交通裁決事件起訴裁判│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前│││費新臺幣300元。│段、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