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31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清揚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4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刑事訴訟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邱清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31號判決後,已將判決正本送達至被告位在苗栗縣○○鎮○○里00鄰○○○00
0號住所,並由被告本人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親自簽名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該判決已於該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則本案之上訴期間(含在途期間2日),應於107年10月29日屆滿。詎被告卻遲至同年10月31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有「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可憑,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依法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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