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告 張世達 被告曾 乾京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本院刑事庭106年度易字第99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包括依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又其中侵權爭議事件,包括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人格權爭議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6年12月6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引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4906號起訴書內容,主張就被告詐欺犯行,依專利法規定請求本票金額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之3倍賠償等語(見重附民卷第5、19頁),經先後具狀補充聲明為:㈠被告應賠償原告7,50
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0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㈢裁定債權憑證費用尚應補繳到鈞院23萬1,500元由被告負擔。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查:㈠原告主張遭被告施用詐術,因而陷於錯誤同意讓售其所有專
利權與被告,並於簽約時交付其所有專利權之文件與被告供被告移轉登記專利權使用,惟被告遲不辦理移轉登記且未繳納規費,致其專利權遭終止,從而欲依專利法請求3倍之損害賠償等情,核屬侵害專利權事件,原告並請求依專利法第97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依前所述,本件自係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案件,且兩造間並無合意管轄之書面約定,亦無應訴管轄之情,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㈡又原告曾於104年間就相似之原因事實向本院起訴被告,並
經本院以104年度智字第1號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復經智慧財產法院於105年1月18日以104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判決,駁回原告依債務不履行所主張之請求,該判決並於105年3月9日未經當事人提起上訴而確定,此有上開裁定、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見訴字卷第29至38頁、第41頁)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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