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99號聲請人未○○
72號辛○○己○○申○○○辰○○
樓之2兼前列五人共同代理人庚○○
樓之2前列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茂松 律師相對人卯○○
子○○
巷42寅○○
號巳○○酉○○○
6號癸○○
號之2壬○○
6樓午○丑○○
號甲○○
13號乙○
7號丙○
5巷4丁○
2號1戊○
22號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零柒佰玖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58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字第3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程欣怡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60,796元│11,791元││││49,005元│├─────┼───────┼─────┤│共計│60,7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