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 張文寬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而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05條、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等罪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之虞,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裁定羈押。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之辯護人聲請停止羈押,因本案業於97年1月24日行準備程序,訊問被告後,認已無羈押必要,認應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20萬元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邰婉玲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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