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3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訴訟代理人 陳重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瑞興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