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32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凱
(原名: 陳宇竣 )選任辯護人 江健鋒 律師
宋永祥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9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6875號、103年度偵字第7383號),提起上訴,有關犯罪事實一違反藥事法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違反藥事法部分)。
理由
一、按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若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384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關於上訴人即被告陳建凱(下稱上訴人)所犯違反修正前藥事法第84條第2項之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罪部分,係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關於違反修正前藥事法第84條第2項之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罪部分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上訴,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陳慧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