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8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茹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46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