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8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茹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46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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