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原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原簡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衍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
度偵字第13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衍明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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