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自字第1號自訴人丙○○上列自訴人對被告戊○○、甲○、乙○○、丁○提起妨害名譽自訴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且不受理判決,依同法第343條準用第307條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案自訴人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日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並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該裁定並於98年12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自訴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違前揭規定,本案自訴程式不備,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高若珊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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